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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則常常聽到的聖訓,先知穆罕默德(願主安福之),說: “誰結婚了,就如完成了宗教生活的一半”。就這一則聖訓可以看到,結婚的重要性。自古以來,婚姻除了只是傳宗接代,亦是家族與家族之間的聯系,結婚雖然說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,但實際無可否認的亦是維繫族與族,家與家之間的橋樑。現代人的婚姻結合,可能已不再如前般注重,但亦無可否認是兩個核心家庭的結合。

而今集會探討關于婚姻,什麼是准許的和什麼是被禁止的?

1400年前的阿拉伯人,近親結婚非常普遍,娶後母,同時娶兩姊妹,娶兄弟姊妹的女兒等等,跟幾百年前的明清或更前朝代的人差不多,為了維系,加強或平衡家族之間的勢力,而作出婚姻安排。

根據伊本·卡蒂爾(Ibn Kathir)的記錄,1400年前的基督徒,只會娶與他們之間有七個祖父輩那麼遠的婦女,亦即他們有著很遠的親戚關係或根本完全沒有關係。而猶太教徒更是准許娶兄弟姊妹的女兒,故這段古蘭經的章節所准許的,為基督徒和猶太教徒所准許的中間。

(33:50) 先知啊!我確已准你享受你給予聘禮的妻子,你的奴婢,即真主以為你的戰利品的,你的從父的女兒、你的姑母的女兒、你的舅父的女兒、你的姨母的女兒,她們是同你一道遷居的。

這段古蘭經提到的從父,是指父親的兄弟。如上集已提到,奴隸制度在先知去世前已廢除,這段古蘭經提到的戰利品的奴婢,只為當時剛結束 “盟軍之戰”又稱“壕溝之戰” 的後續和事件記錄,而當時落敗的一方,委任從他們族中的公證人,根據舊約聖經作出裁決,雖然,被判成戰孚,但在此件事件裏,實際上,大部分人隨後已被解放,回復自由身。

這段古蘭經續道:信道的婦女,若將自身贈與先知,若先知願意娶她,這是特許你的,信士們不得援例——我知道我為他們的妻子與奴婢而對他們做出的規定——以免你感受困難。真主是至赦的,是至慈的。

當時,有一名婦人願意以身相許給先知穆罕默德(願主安福之),但先知沒有作出回應,故其中一位同伴,要求娶那婦人為妻,故先知要求這位同伴贈送她聘禮。故此,就算婦女願意以身相許,信士們仍然要贈送聘禮給婦女,不獲緩例,不能以此為籍口,剝奪她們應有的聘禮。

古蘭經(4:19) 信道的人們啊!你們不得強佔婦女,當作遺產,也不得壓迫她們,以便你們收回你們所給她們的一部分聘儀,除非她們作了明顯的醜事。你們當善待她們。如果你們厭惡她們,(那末,你們應當忍受她們),因為,或許你們厭惡一件事,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許多福利。

這段古蘭經非常清楚,及強調禁止強佔婦女,當作遺產,婦女不是附屬品,不能隨便轉讓,買賣和轉贈。與她們婚後,不喜歡她們,亦不能欺負,壓迫她們,和收回所贈的一部分聘禮,要善待她們,如果有厭惡感,要忍受,或許人所厭惡的事裡面,可能有許多福利安置在內,是什麼,未必即時知道,但要拭目以待。

此段古蘭經節之後,(4:20-21) 如果你們休一個妻室,而另娶一個妻室,即使你們已給過前妻一千兩黃金,你們也不要取回一絲毫。難道你們要加以誣蔑和虧枉而把它取回嗎?你們怎能把它取回呢?你們既已同床共枕,而且她們與你們締結過一個堅實的盟約。

這段古蘭經更不用多說,做男人的,若真的貪新厭舊,亦不要不公,不要自賤,真主在此節經文所列出的問題,其實亦即是答案,通常是用來加強重點,換句話說,即不要,不能和不可以以謊言來誣蔑和虧枉婦女,來收回任何聘禮,就算是一分一毫亦不可以。

古蘭經 (4:22-24) 你們不要娶你們的父親娶過的婦女,但已往的不受懲罰。這確是一件醜事,確是一種可恨的行為,這種習俗真惡劣!真主嚴禁你們娶你們的母親、女兒、姐妹、姑母、姨母、侄女、外甥女、乳母、同乳姐妹、岳母、以及你們所撫育的繼女,即你們曾與她們的母親同房的,如果你們與她們的母親沒有同房,那末,你們無妨娶她們。真主還嚴禁你們娶你們親生兒子的媳婦,和同時娶兩姐妹,但已往的不受懲罰。真主確是至赦的,確是至慈的。(他又嚴禁你們娶)有丈夫的婦女,…….;真主以此為你們的定制。除此以外,一切婦女,對於你們是合法的,你們可以借自己的財產而謀與婦女結合,但你們應當是貞節的,不可是淫蕩的。既與你們成婚的婦女,你們應當把已決定的聘儀交給她們。既決定聘儀之後,你們雙方同意的事,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。真主確是全知的,確是至睿的。

這三節古蘭經文,基本上,已很清楚列出了嫁娶律例,其中,同乳姊妹是指,喝過同一位乳娘的奶的男女,皆不能結婚,他們長大後,便如兄弟姊妹一樣地看待。同時娶兩姐妹,亦即同一時間,擁有兩姐妹是不被准許的,除非,當姐姐或妹妹過世後,再娶她的姐姐或妹妹就可以。

古蘭經 (2:221) 你們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婦女,直到她們信道。已信道的奴婢,的確勝過以物配主的婦女,即使她使你們愛慕她。你們不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以物配主的男人,直到他們信道。已信道的奴僕,的確勝過以物配主的男人,即使他使你們愛慕他。這等人叫你們入火獄,真主卻隨意地叫你們入樂園,和得到赦宥。他為世人闡明他的跡象,以便他們覺悟。

這一段節文,清楚指出男女都不能嫁或娶以物配主的人,亦即那些不信仰真主,但信仰真主的創造物的人。

古蘭經 (5:5) …信道的自由女,和曾受天經的自由女,對於你們都是合法的,如果你們把他們的聘儀交給她們,但你們應當是貞節的,不可是淫蕩的,也不可是有情人的。誰否認正信,誰的善功,確已無效了;他在後世,是虧折的人。

而這一段節文,准許信士們娶信仰天經的婦女,即基督徒和猶太教徒的婦女。而信女們只可嫁穆斯林男子,這個話題,普遍令很多人覺得不公平,但正如中國人俗語,嫁雞隨雞,嫁狗隨狗,嫁到猴子通山跑。可能有很多現代女性不太認同這觀點,但當要實際一起生活時,就未必如人願,簡單如用餐,若丈夫喜歡豬肉等食物和喝酒,作為妻子可否做到同抬吃飯,各自修行,丈夫煮他自己要吃的,妻子煮她自己要吃的,丈夫買自己要喝的酒等等。當夫家的長輩到訪,是否也一樣的生活? 有了孩子後,是否禁止丈夫分享他自己所用的食物給孩子? 最後,為了要維持家庭關係和諧,讓丈夫總是想著回家,並非流連在外,總有一方要妥協,就算是擁有同一信仰的夫妻,亦不例外,關係是須要用心維持,互相扶持,生活上的細節,或多或少,都會有一些妥協。當有著相同信仰時,要妥協的事情,都是在不影響信仰的基礎上,但若丈夫有不同的信仰時,要妥協的事情,或許已影響了基礎的信仰。然而,這些都是個人的選擇,真主已給予每個人自由的選擇權,為自己喜歡而作出選擇? 還是為真主的喜悅而選擇? 悉隨尊便。

總括而言,以上提到的,都是關於結婚的律例,那些婦女可以娶,那些婦女不可以娶,從這些章節同時知道,那些人是可以嫁或不能嫁。而那些不能嫁娶的親戚,便稱為 Mahram (馬赫拉姆),這個阿拉伯文的字根與禁止haram 同義,即不能嫁娶的人。在這些Mahram (馬赫拉姆)面前,在衣著方面,可以隨意一點,例如可以不須要帶頭巾。在古蘭經(24:31)提到: 你對信女們說,叫她們降低視線,遮蔽下身,莫露出首飾,除非自然露出的,叫她們用紗遮住胸瞠,莫露出首飾,除非對她們的丈夫,或她們的父親,或她們的丈夫的父親,或她們的兒子,或她們的丈夫的兒子,或她們的兄弟,或她們的弟兄的兒子,或她們的姐妹的兒子….”

因此,那些用捐贈的精子來受孕的人,長大後,未必知道自己實際身世,而可能與近親結婚,在醫學上,近親所生的孩子,已知有很多基因問題,隱憂和案例,值得思考。

除了古蘭經已提到所禁止的結婚對象以外,其餘的所有人都是被准許的,而給予女方的聘禮更是重要的一環,不要克扣聘禮,提出不同籍口,不在婚前給予聘禮,所承諾的一切,是被記錄下來,不能兌現的承諾,便會成為謊話,當作假見證等等。又或將日後的生活費,當作聘禮般扣除,也是要不得的行為。

就算婚後,不再喜歡妻子,亦不能對妻子作出任何不公和壓迫的舉動,更不可收回任何已送出的聘禮,任何厭惡的事情,都可能有隱藏的福利,從好的一面去發挖,可能會有新的發現。但是,若真的不能再繼續,又想另娶他人,那麼便不要揑造事實,抵毀妻子,從而取回任何已給予的聘禮,也是被禁止的。無論表面如何理所當然,真主仍然能知道一切明顯的和隱藏極深的想法,人無處可徒。

下一集,會繼續探討更多關於婚姻的律例。謝謝收聽。